首页法律案例库孙某申请执行江某探望权纠纷案

孙某申请执行江某探望权纠纷案

案件事实

孙某与江某原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子。因江某长期实施家庭暴力,孙某提起离婚诉讼并获法院支持,判决孩子由孙某抚养,江某享有探望权。离婚后,江某多次试图探望孩子,但孙某以孩子恐惧、江某有暴力前科为由拒绝配合,双方矛盾激化。江某提交了一段录音及监控视频,显示孙某在小区门口强行阻拦其接近孩子,并伴有言语侮辱。孙某则提交医院诊断证明,主张江某的暴力行为对孩子心理造成严重创伤,继续探望将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双方就探望权的具体行使方式及是否中止探望产生激烈争议,孙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探望权,要求明确探望细节并排除妨碍。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执行局受理。鉴于案件涉及未成年人隐私及家庭暴力敏感情节,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江某提交了视听资料作为孙某阻碍探望的证据,孙某提交了医疗鉴定报告作为中止探望的理由。执行法官重点审查了暴力情节对孩子实际影响及探望方式的可行性,引导双方从孩子利益最大化角度出发协商。

判决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协议约定:江某可在每月第二、第四个周六上午9时至下午5时探望孩子,探望地点限定为双方共同认可的第三方心理咨询机构或公共场所,孙某予以必要协助;若江某在探望过程中出现情绪失控或暴力倾向,孙某有权立即中止当次探望并通知法院;双方承诺不再就探望事宜发生肢体冲突,共同维护孩子心理健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典型意义在于平衡探望权行使与未成年人保护。在涉家暴背景下,法院通过调解细化探望场景与监督机制,既保障父/母探望权,又通过限制场所和设置中止条件防范暴力风险,体现了家事审判中“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的司法实践。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