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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某某与焦某某涉军人婚姻抚养权变更案

案件事实

原告曾某某与被告焦某某系夫妻,焦某某为现役军人。婚后育有一子。因焦某某长期驻守边疆,双方聚少离多,感情渐生隔阂。曾某某主张焦某某未尽家庭义务,且存在过错,请求变更子女抚养权并索赔。焦某某辩称其服役期间无法陪伴系客观原因,并非主观过错,且曾某某情绪不稳定不利于孩子成长。双方对子女抚养权归属及过错赔偿存在重大分歧,矛盾激化,遂诉至法院。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鉴于涉及军人婚姻及未成年人隐私,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审理前,法院组织诉前调解,但双方分歧较大未达成和解。庭审中,原告提交了一段被告在社交媒体发表不当言论的视听资料,试图证明其存在过错;被告则提交部队出具的服役证明及日常视频通话记录,证明其虽未在身边但履行了监护职责。

判决结果

在法庭辩论终结后,原告曾某某因考虑到诉讼成本及军人婚姻的特殊性,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裁定准许原告曾某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司法对军人婚姻的特殊保护原则。在涉军离婚或抚养权纠纷中,法院严格审查过错认定标准,避免将客观服役困难等同于主观过错。同时,尊重当事人处分权,准许撤诉体现了司法温情与效率的平衡,有利于维护家庭稳定及未成年人身心健康。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