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某诉朱某探望权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彭某与被告朱某原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女。双方离婚后,女儿由朱某直接抚养,彭某享有探望权。因女儿尚处哺乳期,朱某以孩子年幼、需要稳定环境为由,长期拒绝彭某行使探望权,甚至阻挠彭某通过视频等方式进行远程联系。彭某多次协商无果,认为朱某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其作为父亲的合法探望权利,亦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哺乳期子女探望权的行使方式及边界,涉及探望权执行难的特殊情形。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彭某提交微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视听资料,证明其多次主张探望权遭拒的事实;被告朱某提交医院出具的婴儿健康证明及日常照料记录,主张孩子处于特殊生理期,不宜频繁接触外人。双方围绕探望频率、时长及具体方式展开激烈辩论,法院重点审查了探望行为对哺乳期婴儿的影响及被告阻挠行为的合理性。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被告朱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配合原告彭某行使探望权;二、原告彭某每月可探望女儿两次,具体时间为每月第一、第三个周六上午九时至下午五时,探望地点为被告住所附近公共区域,由被告负责接送;三、在探望过程中,原告应确保婴儿安全,不得将婴儿带离被告监护范围。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哺乳期子女探望权的行使应兼顾父亲权利与婴儿健康,确立了“短时、高频、近距离”的探望模式,为类似特殊时期探望权纠纷提供了裁判参考,平衡了亲情维系与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