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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某某诉曹某某变更抚养关系案

案件事实

原告冯某某与被告曹某某原系夫妻,婚生子曹小某由曹某某直接抚养。双方离婚协议约定曹某某享有探视权。后因曹某某长期阻挠冯某某行使探视权,且存在酗酒、家暴等过错行为,严重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冯某某认为曹某某不再适宜直接抚养子女,遂诉至法院请求变更抚养权。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被告是否存在不利于子女成长的过错情形,以及变更抚养关系是否符合子女最大利益原则。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再审程序进行书面审理。原告冯某某提交了被告酗酒记录、报警回执及邻居证言等物证与书证,证明被告存在过错且不利于子女成长;被告曹某某未提交新证据,仅口头抗辩。法院经审阅卷宗及双方提交的证据材料,对案件事实进行了全面审查,未开展开庭质证环节。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原民事判决;二、婚生子曹小某由原告冯某某直接抚养,被告曹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2000元,直至子女年满十八周岁止;三、被告曹某某享有每月两次探视权,具体时间为单周周六上午九时至下午五时。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抚养权变更纠纷中,父母一方的过错行为若严重损害子女身心健康,法院应依据“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优先保护儿童权益。同时,再审程序对证据审查的严谨性体现了司法对既判力与实质正义的平衡。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1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