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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与王某探望权纠纷案

案件事实

刘某与王某离婚后,婚生子由王某直接抚养。刘某因长期未获探望机会,且发现王某曾擅自将孩子带离居住地并切断联系,遂起诉要求恢复探望权并主张王某存在过错。案件特殊情节在于,王某以“父亲有不良嗜好”为由拒绝配合,并提交了刘某过往酗酒记录作为抗辩证据。双方对探望的具体时间、方式及是否适合孩子身心健康存在重大分歧,导致原判决执行陷入僵局,刘某申请再审,主张原判决未充分考量其改善后的监护能力及电子通讯记录中证明其积极履行抚养义务的证据。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再审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双方围绕电子数据展开激烈质证。刘某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视频通话录音及社区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旨在证明其已戒酒且具备良好监护条件;王某则提交了孩子拒绝见面的视频及学校老师的证言,主张探望不利于孩子心理稳定。法院重点审查了电子数据的真实性与关联性,并结合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对双方提交的证据进行了综合评判。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原民事判决中关于禁止探望的条款;二、支持原告刘某部分诉请,判令被告王某配合原告每月第二、第四个周末探望孩子一次,具体时间为周六上午九时至周日下午五时,地点为双方约定的公共场所;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探望权纠纷中“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的具体适用标准。法院通过审查电子数据等新型证据,平衡了父母探望权与子女身心健康保护之间的关系,为类似执行难案件提供了裁判参考,强调了探望权行使应具备灵活性与可操作性。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