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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某诉朱某探望权纠纷案

案件事实

麻某与朱某离婚后,婚生子由朱某直接抚养。麻某依约享有探望权,但朱某以孩子学业繁忙、身体虚弱为由,长期阻挠麻某行使探望权,双方多次协商无果。麻某遂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探望权行使方式。审理中,朱某提交司法鉴定意见,主张麻某存在精神不稳定情形,不宜直接接触孩子,以此对抗探望请求。本案核心争议在于探望权的具体执行障碍及父母一方对另一方探望资格的质疑。

审理过程

本案系二审程序,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鉴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材料充分,法院决定采取书面审理方式,未开庭质证。二审期间,双方围绕朱某提交的《精神状况司法鉴定意见书》展开辩论。麻某对该鉴定意见的关联性及合法性提出异议,认为鉴定结论不能直接否定其法定探望权。法院重点审查了该鉴定意见的程序合法性及其与阻挠探望行为之间的逻辑关联。

判决结果

裁定准许原告麻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二审书面审理在事实清楚案件中的效率价值。原告撤诉表明家事纠纷中,当事人可通过庭外和解或调整探望策略化解矛盾,司法尊重当事人处分权,有利于维护亲子关系的和谐稳定。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17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