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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某某申请执行沈某某探望权纠纷案

案件事实

曾某某与沈某某离婚时约定,沈某某享有每周探望子女一次的权利。离婚后,沈某某多次尝试探望均遭曾某某以孩子生病、学业繁忙等理由阻挠,双方矛盾激化。沈某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探望权。执行过程中,法院发现曾某某长期向孩子灌输“父亲抛弃家庭”的错误观念,导致孩子对沈某某产生强烈抵触情绪。考虑到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及情感意愿,直接强制探望可能对孩子造成二次心理伤害,且曾某某的行为已实质阻碍了探望权的正常行使,争议焦点在于如何平衡探望权实现与未成年人最佳利益。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执行局审理。鉴于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隐私及家庭内部矛盾,法院依法采取不公开开庭方式审理。沈某某提交了多次尝试探望被拒的录音、微信聊天记录及学校老师的证言作为视听资料及电子数据证据,证明曾某某存在恶意阻挠行为。曾某某则提交了孩子的心理咨询报告,证明孩子目前存在焦虑症状,反对父亲探望。法院综合审查了双方提交的证据,重点评估了强制探望对孩子心理影响的可行性。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第一千零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八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探望权执行中“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的优先性。当直接强制探望可能损害子女身心健康时,法院可暂缓或驳回强制执行申请,转而通过家庭教育指导、心理疏导等方式化解矛盾,体现了司法温情与理性。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1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