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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某与高某变更抚养关系案

案件事实

陆某与高某原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子。双方离婚后,孩子由高某直接抚养。后因高某工作变动频繁出差,长期将孩子交由祖父母代为照顾,且未充分关注孩子的身心健康与教育需求。陆某认为高某抚养条件恶化,不利于孩子成长,遂诉至法院要求变更抚养权。本案争议焦点在于高某目前的实际抚养能力是否足以保障未成年人最佳利益,以及陆某主张变更抚养关系的理由是否充分。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依再审/申诉程序审理,采取公开开庭方式。庭审中,陆某提交了高某工作繁忙、孩子由老人照顾的证人证言,以证明高某抚养条件发生重大不利变化。高某对证人证言的真实性提出异议,并提交了部分日常照顾记录作为反驳证据。双方围绕孩子实际生活状况及抚养能力进行了充分质证。

判决结果

在审理过程中,陆某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陆某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遂裁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一条。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处分原则的适用。在抚养关系变更纠纷中,即便存在争议,原告仍有权在判决前申请撤诉,法院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即可准许,尊重了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