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申请执行谭某某变更抚养权案
案件事实
张某某与谭某某原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子。双方离婚时约定孩子由谭某某抚养,张某某承担部分抚养费。离婚后,谭某某长期存在家庭暴力行为,且因债务纠纷导致居住环境恶劣,严重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张某某发现谭某某将家庭共同债务违规转移至个人名下,并试图通过隐匿财产逃避抚养责任。张某某认为谭某某不再适宜直接抚养子女,遂向法院申请变更抚养权,并要求重新划分债务承担比例,以保障子女合法权益及自身财产权益。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采用公开开庭方式。执行阶段中,张某某提交了谭某某实施家庭暴力的报警记录、医院诊断证明及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证明其不适合抚养子女。谭某某对电子数据的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能提供反证。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调解,重点围绕抚养权归属及债务分担进行协商,最终促成双方达成和解。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1. 子女由张某某直接抚养,谭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若干元;2. 确认涉案债务为谭某某个人债务,由其独自承担;3. 谭某某配合办理子女户口及学籍变更手续。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变更抚养权纠纷中,家庭暴力及不当债务行为是认定父母一方不适合抚养子女的关键因素。同时,通过调解方式高效解决抚养权与债务争议,体现了司法对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的贯彻,为类似涉家暴及债务混同的家事案件提供了裁判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