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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某诉于某变更抚养关系案

案件事实

谢某与于某原系夫妻,婚生子于小某现年两岁。双方离婚时约定孩子由谢某抚养。离婚后,谢某再婚并生育一女,因精力分散,疏于照顾于小某,导致孩子多次生病未获及时照料。于某发现后,以谢某不具备抚养条件为由,请求变更抚养权。此时,于某正处于哺乳期,且具备稳定的收入与充裕的陪伴时间。谢某辩称自己虽再婚但仍尽力照顾,且孩子已适应现有环境,反对变更。双方协商未果,谢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维持原抚养关系。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再审程序审理。鉴于案件涉及未成年人隐私及女方哺乳期特殊情况,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于某提交了电子数据证据,包括其手机中记录的于小某近期就医病历、谢某再婚家庭的生活视频片段以及其本人的收入证明和住房租赁合同。谢某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证明其近期增加了探视频率并购买了大量儿童用品。双方围绕抚养能力变化及孩子最佳利益展开激烈质证。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变更婚生子于小某由母亲于某抚养;二、原告谢某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2000元,直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三、驳回原告谢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百零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抚养权变更纠纷中,法院应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即便原抚养方未完全丧失抚养能力,但若其因再婚、生育等客观原因导致实际照顾缺位,而另一方在哺乳期等特定阶段具备更优越的抚养条件,法院可依法支持变更抚养权,以保障儿童身心健康。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