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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诉赵某探望权纠纷案

案件事实

吴某与赵某原系夫妻,赵某系现役军人。双方因感情破裂协议离婚,约定婚生子由吴某抚养,赵某享有探望权。离婚后,赵某多次要求探望孩子,但吴某以孩子不适应、赵某工作繁忙为由拒绝配合,双方矛盾激化。赵某遂诉至法院,要求行使探望权。鉴于案件涉及军人婚姻及未成年人隐私,且双方对探望细节争议较大,吴某在庭审中提交了多次阻挠探望的录音及聊天记录作为证据,主张赵某探望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因涉及未成年人隐私及军人家庭敏感信息,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二审期间,法院重点审查了一审中提交的视听资料证据的真实性与关联性。当事人围绕探望时间、方式及是否影响孩子生活秩序展开辩论。法院认为,探望权是法定权利,非法定情形不得随意剥夺,但需以子女利益最大化为原则。

判决结果

在二审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吴某同意在赵某父母陪同下进行每周一次的探望,赵某承诺配合孩子作息。吴某遂申请撤回起诉,法院裁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对探望权纠纷的柔性处理。在涉及军人婚姻及未成年人隐私的特殊背景下,法院通过不公开审理保护当事人隐私,并促成撤诉,既保障了非直接抚养方的探望权利,又维护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与家庭关系的和谐稳定。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17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