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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谭某某抚养权变更案

案件事实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谭某某原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子张小某(8岁)。双方于2021年协议离婚,约定由谭某某直接抚养张小某,张某某享有探望权。离婚后,谭某某长期将张小某交由祖父母照顾,自身频繁出差,缺乏有效陪伴。2023年初,张某某发现张小某出现严重焦虑症状,且谭某某存在酗酒及家庭暴力倾向,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张某某遂诉至法院,请求变更抚养权。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谭某某的抚养环境是否已发生不利于子女成长的重大变化,以及变更抚养权是否符合“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因涉及未成年人隐私,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审理前经诉前调解未果,转入正式诉讼程序。原告张某某主要提交电子数据证据,包括微信聊天记录、视频通话记录及心理咨询机构出具的电子诊断报告,证明被告未尽抚养义务且子女心理受损。被告谭某某对部分电子证据的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能提供反证。法院结合双方举证情况,重点审查了电子数据的完整性与关联性。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原离婚协议中关于子女抚养权的约定;二、原告张某某直接抚养婚生子张小某,被告谭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三千元,直至张小某十八周岁止;三、被告谭某某享有探望权,具体方式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由法院裁定。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抚养权变更诉讼中,电子数据作为证明抚养环境变化及子女身心状况的关键证据效力。法院严格遵循“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当直接抚养方存在严重失职或不良行为时,及时变更抚养权以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体现了司法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优先保护。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