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某某诉朱某某变更抚养关系及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原告博某某与被告朱某某原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子。婚姻存续期间,朱某某在博某某怀孕期间存在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博某某产后因身体虚弱及照顾婴儿需要,长期由父母协助抚养。现博某某认为朱某某未尽抚养义务且存在过错,诉请变更子女抚养权归其所有,并主张离婚损害赔偿。朱某某辩称其具备抚养条件,反对变更及赔偿。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女方孕期及哺乳期特殊保护下的抚养权归属及过错损害赔偿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鉴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采取书面审理方式。诉前调解未果后进入审判程序。原告提交亲子鉴定意见、医院诊疗记录及过错行为证据,证明被告过错及自身抚养优势;被告提交收入证明及住房材料,主张抚养能力。双方围绕证据真实性及关联性进行书面质证,法院综合全案材料进行裁判。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博某某与被告朱某某离婚;二、婚生子由原告博某某抚养,被告朱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三、被告朱某某向原告博某某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女方孕期或哺乳期,结合男方重大过错情节,法院在变更抚养权及支持损害赔偿时的裁判尺度,体现了对妇女权益及未成年人利益的特殊保护,具有典型示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