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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诉邓某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黄某与邓某婚后初期感情尚可,但邓某长期存在酗酒及家庭暴力行为。2021年3月,邓某在醉酒状态下对黄某实施严重暴力,致黄某轻微伤,并伴有长期精神控制。黄某遂提起离婚诉讼,主张邓某存在重大过错,请求判令离婚、子女抚养权归己,并依据《民法典》第1091条请求离婚损害赔偿。邓某辩称暴力情节轻微且系黄某激怒所致,拒绝赔偿。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家庭暴力事实的认定及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审理前经诉前调解未果。庭审中,黄某提交医院诊断证明、报警记录及家庭内部监控录像(视听资料),证明邓某实施暴力的具体事实。邓某对监控真实性无异议,但否认造成严重后果。法院重点审查了视听资料的完整性及与其他证据的印证关系,确认了邓某存在法定过错情形。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黄某与被告邓某离婚;二、婚生子由黄某抚养,邓某支付抚养费;三、被告邓某向原告黄某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人民币三万元;四、驳回原告黄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家庭暴力案件中视听资料作为关键证据的采信标准,强化了过错方在离婚损害赔偿中的责任承担,体现了司法对家庭暴力“零容忍”的态度,为类似涉家暴离婚案件提供了裁判参考。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