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某诉彭某变更抚养关系案
案件事实
焦某与彭某原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子。双方离婚时约定孩子由彭某抚养。后因彭某长期在外地工作,孩子实际由焦某照顾。近期,彭某拟将孩子接回共同生活,但孩子因长期与焦某形成稳定生活依赖,强烈抗拒随父生活,并出现严重心理焦虑症状。焦某遂诉请变更抚养权。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变更抚养权是否符合子女最大利益原则,以及彭某的工作变动是否构成变更理由。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审理后,焦某不服提起上诉,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法院采用公开开庭审理方式。焦某提交了一份由专业心理咨询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证明孩子随彭某生活将对其心理健康造成不利影响。彭某对鉴定意见的真实性无异议,但主张其已调整工作时间,具备抚养条件。双方围绕鉴定意见的证明力及孩子意愿的真实性展开质证。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一审判决;二、变更焦某与彭某之子由焦某抚养,彭某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三千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抚养权变更诉讼中,子女意愿及心理适应状况是核心考量因素。法院通过引入专业鉴定意见,实质性地贯彻了“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为处理因父母工作变动引发的抚养权争议提供了裁判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