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某某与陈某某抚养权变更案
案件事实
曹某某与陈某某原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子。双方离婚时约定孩子由陈某某抚养。后因陈某某长期存在家庭暴力行为,且情绪极不稳定,曹某某认为该环境严重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曹某某遂提起抚养权变更诉讼,主张陈某某的暴力行为已不符合“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陈某某辩称暴力情节轻微且已改正,拒绝变更。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家庭暴力背景下,原抚养方是否仍具备适宜抚养条件,以及变更抚养权对子女成长的实际影响。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因涉及家庭隐私及未成年人保护,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曹某某提交公安机关出警记录、伤情鉴定意见及心理咨询报告,证明陈某某存在家暴及对孩子心理的负面影响。陈某某对鉴定意见真实性提出异议,申请重新鉴定但未获准许。法院结合庭审调查,重点审查了家暴证据链的完整性及对子女权益的实际损害程度。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原离婚协议中关于子女由陈某某抚养的约定;二、婚生子由曹某某直接抚养,陈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三千元,直至子女十八周岁止。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抚养权变更纠纷中,家庭暴力不仅是离婚法定事由,更是判断抚养资格的关键负面因素。法院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对存在家暴史的一方剥夺抚养权,彰显了司法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特殊保护,具有鲜明的导向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