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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某诉黄某抚养权变更案

案件事实

于某与黄某原系夫妻,婚生子小宇由黄某直接抚养。后双方离婚,约定于某享有探视权。然而,于某发现黄某在哺乳期结束后,长期将小宇交由无固定住所且存在不良嗜好的祖父母照顾,导致小宇身心健康受损。于某认为黄某已丧失适宜抚养条件,且自身具备稳定收入与良好居住环境,更适合抚养孩子。双方协商未果,于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变更抚养权。本案核心争议在于直接抚养方是否因客观情况变化不再适宜抚养子女,以及变更抚养权是否符合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则。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作为再审法院审理,采用公开开庭方式。于某作为原告,提交了物证:包括小宇近期体检报告(显示营养不良)、居住环境的照片及视频、以及黄某祖父母的居住证明与相关行政处罚记录。黄某辩称其已改善抚养条件,但未能提供充分反证。法院重点审查了证据的真实性与关联性,确认了直接抚养方抚养能力下降的事实。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原判决;二、变更婚生子小宇由原告于某直接抚养,被告黄某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三千元,直至小宇十八周岁止。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抚养权变更纠纷中,法院应严格遵循“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当直接抚养方因客观原因导致抚养条件显著恶化,且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时,即使原判决已生效,通过再审程序纠正错误判决,切实保障儿童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示范意义。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