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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某诉曾某某探望权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何某某与被告曾某某原系夫妻,曾某某系现役军人。双方婚后育有一子,后因感情破裂离婚,约定孩子由曾某某抚养,何某某享有探望权。然而,曾某某以涉军身份及保密规定为由,长期阻挠何某某行使探望权,甚至拒绝提供孩子具体居住信息。何某某多次协商无果,遂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并保障其探望权。本案核心争议在于涉军婚姻背景下,非军人一方探望权的实际执行困境,以及军人特殊职责与父母探望权之间的平衡问题。

审理过程

本案经基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原告何某某提交了离婚协议书、过往探望记录及与被告沟通受阻的录音作为物证和电子数据证据,证明被告存在恶意阻挠行为。被告曾某某辩称其因部队任务繁忙及保密要求无法配合。法院重点审查了被告阻挠探望的主观恶意及客观障碍,并询问了孩子意愿。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何某某享有对婚生子的探望权;二、被告曾某某应于每月第二周的周六上午九时至下午五时,配合原告何某某行使探望权,具体地点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由原告住所地附近公共场所进行;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若涉及女性原告,此处通用民法典即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军婚姻中非军人一方探望权的法律保护边界,强调军人职责不能成为剥夺另一方合法探望权的理由,同时兼顾了军事管理的特殊性,为类似案件提供了执行指引。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1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