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某某诉周某某探望权纠纷案
案件事实
谭某某与周某某离婚后,周某某享有对婚生子小周的探望权。因谭某某长期阻挠,周某某多次尝试探望均遭拒绝,双方矛盾激化。周某某认为谭某某的行为严重侵害其法定权利,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并保障其探望权。审理中查明,谭某某曾提交一段视频资料,显示周某某在探望期间情绪激动、言语粗俗,可能对未成年人心理造成不良影响,以此作为阻挠探望的理由。本案核心争议在于探望权的行使边界及一方以“不利因素”为由单方中止探望的合法性,涉及探望权执行难及过错损害赔偿的关联争议。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一审程序审理。鉴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材料主要为书面申请及视听资料,法院决定采取书面审理方式,不开展开庭调查。原告谭某某提交了证明被告探望行为不当的视听资料,被告周某某则提交了离婚判决书及沟通记录,主张其探望行为符合约定且未对孩子造成实质伤害。双方围绕视听资料的真实性、关联性及其是否构成中止探望的法定理由展开举证质证。
判决结果
原告谭某某在法院释明法律后果后,主动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裁定准许原告谭某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
案件意义
本案虽以撤诉结案,但折射出探望权纠纷中“执行难”与“证据认定”的复杂性。法院通过书面审理高效化解程序争议,提示当事人应理性行使权利,避免以单方判断阻碍探望,同时强调司法对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保护导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