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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诉赵某某变更抚养关系案

案件事实

马某某与赵某某原系夫妻,婚生子赵小某由赵某某直接抚养。双方离婚协议约定,赵某某承担家庭共同债务中的大部分,马某某承担小部分。后因赵某某失业且负债累累,马某某认为其已无抚养能力,遂诉请变更抚养权。马某某主张赵某某长期拖欠债务,居住环境恶劣,不利于子女成长。赵某某辩称其虽暂遇经济困难,但仍有稳定收入来源及亲属协助照料,且马某某长期未尽探望义务,变更抚养权并非出于子女最佳利益,而是为了逃避债务分担责任。双方对债务承担及子女实际生活状况存在重大分歧。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依再审程序进行书面审理。法院未开展法庭调查与辩论,仅通过审查原审卷宗及当事人提交的书面材料作出裁判。马某某主要提交银行流水、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证明赵某某存在恶意转移财产及债务违约行为,并以此佐证其抚养能力不足。赵某某则提交社保缴纳记录及社区居住证明,反驳其抚养能力受损的主张。双方围绕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及证明力展开书面质证。

判决结果

驳回马某某的再审申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抚养权变更的核心标准是“子女利益最大化”而非父母经济状况的绝对优劣。即使一方存在债务问题,只要其仍具备基本抚养条件且子女生活稳定,法院不宜轻易变更抚养关系。同时,强调了电子数据在家事案件中的证据效力认定规则,提示当事人需确保证据链完整。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