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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与王某某抚养权变更案

案件事实

赵某某(女方)与王某某(男方,现役军人)原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子。双方于2020年协议离婚,约定孩子由赵某某抚养。2022年,赵某某因工作调动长期驻外,孩子实际由王某某父母协助照料,但王某某因部队任务繁重,难以亲自履行监护职责。赵某某认为王某某不具备直接抚养条件,且孩子长期随其生活,变更抚养权有利于子女成长,遂诉至法院。王某某辩称其虽在部队,但家庭支持系统完善,且赵某某长期缺席孩子生活,不同意变更。本案涉及涉军人婚姻的特殊保护与子女最佳利益原则的平衡。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鉴于案件事实清楚,双方同意调解,法院采取书面审理方式。赵某某提交了其稳定收入证明、居住证明及孩子近期生活照片,主张其具备抚养能力。王某某提交了部队出具的服役证明及父母协助照料的书面说明,并申请对双方抚养条件进行鉴定。法院委托专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确认赵某某在陪伴时间与情感连接上更具优势,而王某某虽经济条件优越但陪伴时间严重不足。双方围绕证据形式中的鉴定意见及实际抚养状况展开辩论。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1. 婚生子王某某由赵某某直接抚养,王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3000元,直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2. 王某某享有探望权,每月可探望两次,具体时间为单周周六上午九点至周日下午五点,赵某某应予以配合;3. 双方确认无其他财产争议,各自名下财产归各自所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

案件意义

本案典型意义在于平衡涉军婚姻特殊保护与子女最佳利益原则。在军人一方因职务原因无法亲自抚养时,法院并未机械适用保护条款,而是依据鉴定意见及实际抚养状况,优先保障子女的情感需求与生活稳定性,体现了家事审判中“儿童利益最大化”的核心价值。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