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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诉博某探望权纠纷案

案件事实

李某与博某原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子。双方离婚时约定孩子由博某抚养,李某享有探望权。离婚后,博某以李某有债务纠纷且情绪不稳定为由,长期阻挠李某行使探望权,甚至变更居住地以逃避执行。李某多次协商无果,遂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探望权行使方式并排除妨害。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探望权的具体执行路径及如何平衡未成年人利益保护与父母权利。鉴于涉及家庭隐私及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再审程序审理。因案件涉及未成年人隐私,法院依法采取不公开开庭方式。庭审中,李某提交了前次离婚判决书、居委会出具的阻挠探望证明及证人证言,证明博某长期拒绝配合。博某则提交李某近期债务诉讼材料及心理咨询报告,主张李某探望不利于孩子成长。双方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展开质证,法院重点审查了阻挠行为对孩子心理的影响。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支持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二、被告博某应于每月第二、第四个周末上午九时至下午五时,将婚生子交由李某探望,李某有权在指定地点接走并送回;三、被告博某不得以债务纠纷等理由阻挠原告行使探望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百零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探望权执行中“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的适用边界,强调非直接抚养方不得以自身债务或情绪问题为由剥夺对方探望权。裁判指引了具体可行的探望方案,为同类探望权执行难案件提供了可操作的司法范本,有助于维护亲子关系的稳定与未成年人的心理健康。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17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