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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诉赵某某探望权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赵某某原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女。双方离婚时约定女儿由赵某某抚养,杨某某享有探望权。因赵某某处于哺乳期且双方存在共同债务承担争议,赵某某以孩子年幼需静养及债务纠纷未决为由,长期阻挠杨某某行使探望权。杨某某遂诉至法院,要求明确探望方式与时间。案件涉及涉孕期或哺乳期特殊情节,且双方对债务划分存在分歧,导致探望权执行陷入僵局,引发本次诉讼。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鉴于案件涉及未成年人隐私及家庭内部矛盾,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杨某某提交了证人证言,证明其多次尝试探望均被被告无理拒绝,以及被告在债务协商中态度消极影响孩子成长环境。被告赵某某辩称孩子尚处哺乳期,频繁探望不利于身心健康,且债务纠纷未解决期间不宜行使探望权。双方围绕证据形式及探望对婴儿的影响展开激烈辩论。

判决结果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某某考虑到被告正处于哺乳期,且双方债务纠纷尚未厘清,为避免激化矛盾、利于孩子成长,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裁定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对哺乳期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的尊重。在探望权纠纷中,若存在特殊生理阶段或关联债务争议,法院倾向于引导当事人通过协商或另案解决基础争议,而非强行判决探望细节,以维护家庭关系的和谐稳定。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