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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诉赵某某变更抚养关系案

案件事实

原告马某某与被告赵某某原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子。双方此前离婚协议约定孩子由赵某某抚养,马某某承担部分抚养费。后因赵某某工作变动频繁出差,且存在大额个人债务未清偿,导致孩子实际生活照料缺失,马某某认为赵某某抚养能力下降,不利于孩子成长,遂诉请变更抚养权归自己。赵某某辩称其虽工作忙碌但经济条件优越,且马某某收入不稳定,变更抚养权将影响孩子生活质量。双方对债务承担及孩子实际居住状况存在较大争议。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鉴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材料主要为书证,包括离婚协议、银行流水、居住证明及债务凭证等,法院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双方围绕抚养权变更的必要性及债务承担划分提交了相关书证。法院在审查卷宗及双方提交的书面证据后,认为无需开庭即可查明基本事实。

判决结果

在法院释明法律后果及进行书面沟通后,原告马某某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裁定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家事审判中尊重当事人处分权的原则。在抚养权变更纠纷中,若原告在审理过程中主动撤诉,法院依法裁定准许,既节约了司法资源,也尊重了当事人对诉讼权利的自主支配,符合家事案件柔性司法的理念。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