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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与谭某某探望权纠纷案

案件事实

周某某与谭某某离婚后,婚生子由谭某某直接抚养。周某某主张探望权,但谭某某以孩子不适应为由拒绝配合,并擅自将孩子带至外地隐匿,导致周某某长期无法行使探望权。诉讼期间,谭某某涉嫌通过虚假债务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意图削弱周某某的经济能力以阻碍探望。双方矛盾激化,周某某诉请法院强制谭某某履行探望协助义务,并查明财产隐匿情况。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因涉及未成年人隐私及家庭内部矛盾,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周某某提交了银行流水、异地居住证明及心理咨询报告,申请对谭某某是否存在财产隐匿及孩子实际居住地情况进行鉴定。谭某某对鉴定意见提出异议,但未能提供反证。法院重点审查了探望权执行的可行性及财产转移对子女抚养的影响。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一审判决;二、支持周某某的上诉请求,判令谭某某于每月第二周周六上午九时至下午五时配合周某某探望婚生子,并不得以孩子意愿或生活安排为由阻挠;三、责令谭某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配合周某某查阅家庭共同财产账目,若发现隐匿转移财产,周某某有权另行主张少分或不分财产。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百七十八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探望权执行中“隐匿子女”行为的法律后果,强调父母不得以财产纠纷为由阻碍子女与另一方亲情联系。同时,将财产隐匿情节纳入探望权辅助考量,体现了家事审判中保护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及惩戒恶意行为的司法导向。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