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某某申请执行彭某某探望权纠纷案
案件事实
沈某某与彭某某离婚后,彭某某享有对婚生子的探望权。因沈某某长期阻挠,彭某某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期间,沈某某以孩子患有心理疾病、探望可能诱发病情为由拒绝配合,并提交医院诊断证明(物证/书证)及证人证言,主张探望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与探望权实现的冲突,且因涉及未成年人隐私,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阶段进行审查。鉴于案件涉及未成年人隐私,法院采取不公开开庭方式。彭某某提交离婚判决书及执行申请书;沈某某提交医院病历、诊断证明及社区居委会出具的沟通记录,证明其阻挠探望的合理性。双方围绕“探望是否损害子女健康”这一核心争议焦点展开举证质证,法院重点审查了医疗证据的真实性与关联性。
判决结果
在执行审查过程中,沈某某认识到其过度阻挠行为对子女成长的负面影响,主动联系彭某某协商探望事宜,并达成初步和解意向。沈某某遂向法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沈某某的撤回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子女合法权益,法院裁定准许沈某某撤回执行申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家事审判中“调解优先、保护未成年人利益”的原则。在探望权执行难背景下,法院通过不公开审理保护隐私,并引导当事人从对抗转向合作,最终通过撤诉方式化解矛盾,既维护了司法权威,又促进了亲子关系的修复,具有典型示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