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某诉江某某探望权纠纷案
案件事实
马某某与江某某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子。婚姻存续期间,江某某长期对马某某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虽未正式离婚,但双方已分居,孩子由马某某实际抚养。马某某主张江某某行使探望权应以不损害孩子身心健康为前提,但江某某在探望过程中情绪失控,曾对孩子进行言语恐吓,且马某某担心江某某利用探望机会转移孩子或继续实施暴力。双方就探望的时间、方式及监管措施产生严重分歧,马某某遂诉至法院,请求确认探望权行使的具体规则并排除不当探望行为。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马某某提交了一份由专业机构出具的《心理评估鉴定意见》,证明江某某的情绪稳定性不足,直接探望可能对未成年子女造成心理创伤。江某某对鉴定意见提出异议,但未申请重新鉴定。双方围绕家庭暴力历史对探望权行使的影响展开激烈辩论,法院重点审查了暴力情节对子女利益最大化的潜在风险。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1. 江某某享有探望权,但必须在马某某或第三方社工的陪同下进行,不得单独接触子女;2. 探望地点限定在法院指定的儿童心理咨询中心或公共场所,禁止进入马某某住所;3. 若江某某在探望过程中出现情绪失控或暴力倾向,马某某有权立即中止探望并报警;4. 双方承诺不再就家庭暴力历史互相指责,以保障子女成长环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第一千零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第一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典型意义在于,在涉家暴背景下,法院并未简单驳回或无条件支持探望权,而是通过调解确立“辅助性探望”机制,平衡了父母权利与未成年人利益保护,为处理高风险家庭暴力背景下的探望权纠纷提供了实务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