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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与赵某变更抚养关系案

案件事实

孙某与赵某原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子孙小某(8岁)。双方离婚时约定由赵某直接抚养孙小某,孙某按月支付抚养费。离婚后,孙小某随赵某生活,但赵某因工作变动长期出差,实际由祖父母代为照顾,孙小某身心健康及教育状况引发孙某担忧。孙某认为赵某不具备稳定抚养条件,且孙小某本人表达意愿希望随孙某生活,遂诉至法院请求变更抚养权。本案特殊情节在于未成年子女明确表达了变更意愿,且直接抚养方存在客观上的抚养缺位,争议核心在于如何平衡父母抚养义务与子女最佳利益。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一审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原告孙某提交了赵某长期出差的考勤记录、孙小某就读学校的老师证言及孙小某本人出具的书面意愿说明作为书证,证明赵某抚养能力不足及子女意愿。被告赵某提交了其收入证明及祖父母协助照顾的承诺函,辩称其具备抚养条件。双方围绕抚养权变更的法定事由及子女真实意愿展开质证与辩论,法庭重点审查了证据的真实性与关联性。

判决结果

在法庭主持下,原告孙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裁定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

案件意义

本案虽以撤诉结案,但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对未成年人意愿的尊重。在抚养权变更案件中,法院不仅审查父母双方的抚养条件,更将未成年子女的真实意愿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彰显了“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在家事审判中的核心地位。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