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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省国资委原副主任沈某滥用职权案

案件事实

2018年至2021年,沈某在担任某省属国有企业改制领导小组组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超越职权范围,擅自决定将企业价值200万元的国有产权以50万元低价转让给关联方。其通过伪造资产评估报告、篡改审批文件等方式掩盖违规行为,个人非法获利15万元。2022年5月,某县国资委工作人员在核查改制档案时发现异常线索,经群众举报后引发专案调查。沈某在初审阶段主动退缴赃款8万元,但未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该行为导致国有资产流失150万元,严重破坏国企改制工作秩序,引发职工上访事件。案发后,涉案企业被迫重新启动资产评估程序,造成额外经济损失约30万元。

审理过程

案件由某县纪委监委线索移交启动,经某市检察院批准逮捕后移送审查起诉,一审法院判处沈某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以滥用职权罪判处沈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没收违法所得8万元,责令退缴剩余7万元赃款。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 滥用职权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 国家工作人员定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 追缴违法所得

案件意义

本案警示国企改制关键岗位人员须严守程序规范,滥用职权行为对国有资产安全和改革进程具有严重破坏性,应依法追责。

分类:滥用职权年份:2024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