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律案例库某县生态环境局科级干部袁某挪用公款案

某县生态环境局科级干部袁某挪用公款案

案件事实

2019年3月至2022年6月期间,袁某利用担任某县生态环境局污染防治科科员职务便利,通过伪造项目验收材料的方式,先后三次挪用单位环保专项执法经费共计12.5万元用于个人营利性投资。涉案资金被用于某网络借贷平台的短期理财,期限均超过法定期限未归还。2022年8月,该县审计局在专项审计中发现环保资金异常流动线索,经纪委调查核实后移送检察机关。袁某在审查起诉阶段主动退赔全部赃款,并对挪用行为供认不讳。该行为直接导致某环保监测项目无法按期开展,造成公共环境监管漏洞,致使辖区3家重点企业长期未进行合规排污处理,累计造成生态损失约80万元。

审理过程

案件由某县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经某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后,某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并作出判决。

判决结果

袁某因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六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警示公职人员须严守财经纪律,滥用职权挪用专项基金将对公共事务造成实质性损害。

分类:挪用公款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