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省国企改制基层干部丁某挪用公款案
案件事实
2019年3月至2021年6月期间,丁某在担任某省国资委下属国企改制工作小组成员时,利用负责资产清查的职务便利,通过伪造改制文件的方式,先后三次挪用公款共计280万元用于个人投资。其将资金转入亲属名下开设的私募账户,投资于房地产和股市,后因亏损未能及时归还。2022年1月,某县居民通过信访举报线索反映丁某长期占用改制专项资金,经省纪委监委初步核查后移交检察机关。丁某在初审阶段主动退缴赃款150万元,但二审期间否认部分指控,称资金用于'企业应急周转'。该案造成国企改制项目停滞,导致国有资产评估减值损失达120万元,严重影响改制进程与职工安置工作。
审理过程
一审由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检察机关指控丁某挪用公款280万元;二审阶段被告人提出资金用途异议,法院依法开庭审理并采纳证据重新认定。
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认定丁某挪用公款280万元且超期未还,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追缴剩余赃款130万元上缴国库。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三百八十三条
案件意义
该案警示基层国企改制人员须严守财经纪律,挪用公款即使未直接侵吞仍构成犯罪,且超期未还情节加重处罚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