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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税务局原副局长钟某挪用公款再审案

案件事实

钟某于2020年任职某市税务局副局长期间,利用主管税务资金调配的职务便利,通过伪造工程项目合同的方式,将单位公款12万元转入个人控制的关联企业账户。该资金被用于为亲属提供担保贷款,造成资金无法追回。2021年税务内部审计发现异常资金流向,经初查认定其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原审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案发后钟某主动退缴全部赃款,并承认犯罪事实。该行为导致某市税务局年度财政资金缺口达8万元,严重影响部门正常运转。经检察机关抗诉,上级法院启动再审程序,发现原审证据存在瑕疵,重新认定其挪用公款行为虽未达到数额巨大标准,但造成重大损失且具有多次挪用情节。

审理过程

本案经检察机关提起再审抗诉,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原审被告人钟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审理程序符合刑事诉讼法再审规定。

判决结果

以挪用公款罪判处钟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追缴违法所得8万元上缴国库。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案件意义

警示税务系统管理人员严禁违规使用公款担保,维护财经纪律严肃性。

分类:挪用公款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