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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省银行厅级干部吴某挪用公款案

案件事实

2021年1月至2022年6月间,吴某在担任某省银行副行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通过伪造资金调拨单据方式,将单位公款3.2万元转入个人控制的证券账户用于炒股。其犯罪手段包括篡改财务系统数据、虚构工程项目合同,通过亲属代持方式掩盖资金流向。2023年3月,某省审计部门在专项审计中发现该银行专项资金异常变动,经核查确认吴某违规操作事实。案发后吴某主动退缴全部赃款,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该行为造成银行资金链暂时紧张,影响正常业务开展,且违反了金融行业资金管理规范。吴某在初审中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其上诉主张量刑过重,二审法院综合考虑其退赃及认罪态度,依法作出改判。

审理过程

案件经某省监察委员会初查后移送检察机关,由某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某省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吴某不服提出上诉,某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并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被告人吴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六十七条

案件意义

该案警示金融系统公职人员须严守资金管理规定,防止公款私用损害金融安全。

分类:挪用公款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