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省国资委原主任郑某挪用公款案
案件事实
2019年12月至2021年6月期间,某省国资委原主任郑某在参与国企改制工作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通过伪造财务凭证、虚增改制支出等方式,挪用公款共计28万元用于个人非法活动。其犯罪手段表现为:以虚假改制项目为由套取专项经费,将资金转入个人控制的关联账户,用于偿还赌债及非法经营欠款。2022年3月,某省审计部门在专项审计中发现郑某账户异常资金流动,遂将线索移送检察机关。郑某在审查起诉阶段主动退缴全部赃款,并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该行为导致国企改制资金链受损,造成国有资产直接损失28万元,严重扰乱国有企业改革秩序。
审理过程
案件由某省审计部门移送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经审查起诉后提交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并采纳全部证据。
判决结果
法院一审以挪用公款罪判处郑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责令其退缴违法所得28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案件意义
警示基层自治组织人员须严守财经纪律,挪用公款用于非法活动将面临刑事追责,维护国企改制工作廉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