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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省生态环保系统李某违法干预经济活动案

案件事实

2021年4月至2023年6月期间,李某作为某省生态环境局下属国企负责人,利用职务便利违规干预环保工程项目招投标。其通过私下会见企业负责人、操纵评标专家等方式,帮助3家私营企业获取污染治理项目合同,累计非法获利280万元。赃款部分用于个人境外投资及购置奢侈品。2023年8月,群众举报李某在某生态修复项目中存在利益输送行为,经省纪委监委立案调查,查明其滥用职权导致国有资金损失达1500万元。李某在审查起诉阶段主动退缴赃款120万元,并承认主要犯罪事实。该案暴露出环保领域国企人员以权谋私、破坏市场公平的严重问题,造成公共财政浪费及生态环境修复进度滞后。

审理过程

案件经群众举报线索初核后,省纪委监委启动立案调查程序,委托省级检察机关公诉,一审法院审理后以滥用职权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五年,李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李某因滥用职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案件意义

该案警示生态环保领域国企人员必须严守职责边界,防止权力异化损害公共利益与环境治理效能。

分类:滥用职权年份:2024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