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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省生态环境厅原厅长崔某徇私舞弊案

案件事实

崔某在担任某省生态环境厅厅长期间,利用审批环评报告的职务便利,为某化工企业违规建设污染项目提供便利。2020年5月至2021年10月,其通过伪造环境影响评估数据、降低环保标准等方式,帮助该企业取得项目许可,收受好处费共计3.8万元。案发后,群众举报反映崔某在环保执法过程中存在不作为问题,经省纪委监委调查发现其长期通过干预项目审批获取非法利益。崔某在初审阶段拒不配合调查,但在再审程序启动后主动退缴全部赃款并供述犯罪事实。该行为导致某省重点流域出现严重水污染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余万元,生态环境修复费用达500万元。涉案企业因未达标排放被行政处罚,崔某所在单位亦因监管失职被通报批评。

审理过程

本案经群众举报立案侦查,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后,原审法院因证据不足作出无罪判决。上级法院依审判监督程序启动再审,重新审查证据后依法公开审理。

判决结果

崔某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案件意义

警示公职人员须严守环保监管职责,杜绝以权谋私行为,维护生态环境安全与司法公正

分类:滥用职权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