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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金融监管局原处长许某挪用公款案

案件事实

2021年3月至2023年6月期间,许某利用担任某市金融监管局信贷管理处处长职务便利,通过伪造企业贷款申请材料的方式,将辖区3家金融机构公款共计360万元违规质押至其亲属实际控制的某贸易公司。许某以虚构的质押合同和虚假担保手续,将资金转入个人控制账户用于房地产投资。案发后经审计发现异常资金流动,某市纪委监委依职权启动调查程序。许某在初核阶段主动交代部分违纪事实,但未退还全部赃款。涉案资金导致相关金融机构不良贷款率上升,造成直接经济损失逾400万元。许某对其挪用公款行为供认不讳,部分赃款已通过家属退缴,剩余资金仍在追缴中。

审理过程

某市监察委员会依案件线索立案调查,经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并作出判决。

判决结果

许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三百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挪用公款罪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案件意义

警示基层金融监管人员必须严守公职廉洁底线,防止公款被用于不当质押担保,维护金融秩序安全

分类:挪用公款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