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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自然资源局土地管理处高某挪用公款案

案件事实

2019年5月至2021年12月期间,高某利用担任某市自然资源局土地管理处处长职务便利,在负责土地出让金监管工作中,通过伪造项目审批文件的方式,将所属国企管理的300万元土地出让保证金转入个人控制的关联公司账户。该资金被用于为亲属的房地产公司提供担保,导致公款长期无法追回。2022年3月,巡视巡察组在专项检查中发现某地块出让金异常滞留,经审计部门核查确认高某存在挪用行为。高某在案发后退缴赃款150万元,但剩余150万元仍无法追回,造成国家财产重大损失。其犯罪手段具有隐蔽性,通过虚构土地开发协议和伪造资金流向凭证,掩盖挪用事实,严重破坏国有土地出让市场秩序。

审理过程

案件经某市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一审法院依法公开审理并作出判决,被告人高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被告人高某犯挪用公款罪,数额巨大且情节严重,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十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警示公职人员不得滥用职权挪用公款,维护国有资金安全需强化监管与巡视巡察联动机制。

分类:挪用公款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