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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住建局科级干部袁某挪用特定款物案

案件事实

2021年3月至2022年11月期间,袁某担任某市住建局工程管理科科长,负责某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资金监管工作。其利用职务便利,通过伪造工程进度报告、虚增施工成本等方式,先后三次将项目专项拨款共计18.5万元转入个人控制的银行卡账户,用于偿还高利贷及个人投资。案发后,经审计发现资金异常流动线索,纪检监察机关依规启动调查程序。袁某在初查阶段主动退还赃款12万元,并对挪用行为供认不讳,但未主动交代全部犯罪事实。该行为导致项目施工中断两个月,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35万元,严重损害政府公信力。

审理过程

检察机关于2023年1月对袁某立案侦查,同年4月移送审查起诉,法院于2023年5月依法公开审理,确认其挪用公款犯罪事实。

判决结果

袁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没收违法所得6.5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三百八十三条

案件意义

警示国企人员须严守资金管理底线,挪用特定款物破坏公共项目建设秩序,损害群众利益

分类:挪用公款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