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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省土地开发集团处级干部林某挪用公款质押担保案

案件事实

2021年3月至2022年11月期间,林某利用担任某省土地开发集团项目处处长职务便利,通过虚构土地开发项目的方式,将单位保管的国有土地出让保证金共计250万元擅自质押给关联企业。其伪造项目审批文件,以个人名义签订质押协议,将资金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及投资理财产品。2023年5月,群众举报该集团资金异常流动情况,经审计发现账目不符后,纪检监察机关启动调查程序。林某在初核阶段主动交待部分问题,但未退缴全部涉案资金。该行为导致国有土地出让工作停滞,造成直接经济损失87万元,影响政府土地储备计划实施。

审理过程

案件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经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依法公开开庭并当庭宣判。

判决结果

被告人林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追缴违法所得230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关于办理受贿行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案件意义

该案警示国企人员在土地出让环节必须严守财经纪律,公款质押担保需严格遵循法定程序,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分类:挪用公款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