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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行政审批局处级干部陆某挪用公款案

案件事实

2021年3月至2022年6月期间,陆某在担任某市行政审批局项目审批处处长期间,利用负责审批专项资金的职务便利,通过伪造报账凭证方式,先后三次将单位管理的50万元公款转入个人控制的银行卡账户。其中15万元转借给其表弟李某用于房地产投资,5万元借予朋友张某经营餐饮业,剩余资金用于偿还个人债务。案发后经纪委监委调查发现,陆某在案发前已将全部赃款通过第三方账户洗白,导致资金无法追回。陆某在组织调查阶段主动退缴赃款8万元,并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但未能说明其余涉案资金去向。该行为造成国家专项资金损失共计42万元,严重损害行政审批系统公信力,扰乱正常资金审批秩序。

审理过程

案件由市监委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经一审法院公开审理,结合证据材料认定陆某挪用公款犯罪事实。

判决结果

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处陆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案件意义

本案凸显行政审批领域公职人员滥用职权挪用专项资金的严重危害,警示必须强化资金监管与权力制约机制。

分类:挪用公款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