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省政府采购中心处级干部石某挪用公款案
案件事实
2019年5月至2021年8月期间,石某利用担任某省政府采购中心采购科科长职务便利,通过伪造采购合同、虚增项目预算等方式,挪用财政专项资金共计280万元用于个人营利性投资。涉案资金本应用于某市市政工程采购项目,但石某以'临时周转'为由,将资金转入其控制的关联公司账户,截至案发时累计逾期未归还达14个月。2022年3月,某省审计部门在专项审计中发现异常资金流动线索,经纪检监察机关初核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石某在侦查阶段主动退缴全部赃款并出具悔罪书,但其行为导致相关采购项目停滞,造成财政资金使用效率严重受损。案发后,涉案单位已启动内部整改程序,对采购流程进行重新规范。
审理过程
本案经某省审计部门初核后移送检察机关,经一审判决后因证据瑕疵启动再审程序,法院依法公开审理并采纳补充证据,最终作出二审判决。
判决结果
被告人石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缓刑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五十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案件意义
本案警示政府采购人员须严守财经纪律,强化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制约机制,防范职务犯罪对公共利益的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