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律案例库某县环保所刘某滥用自由裁量权案

某县环保所刘某滥用自由裁量权案

案件事实

2021年3月至2023年6月期间,刘某利用担任某县生态环境局执法科科员职务便利,在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及行政处罚裁量中,通过降低审查标准、虚增处罚金额等方式为辖区企业谋取不正当利益。先后收受某化工企业法定代表人王某给予的现金共计12万元,其中5万元用于个人日常开支,7万元存入其控制的侄女账户。案件系某市纪委监委在专项整治行动中发现环保执法数据异常后启动调查,调取刘某近三年执法档案发现多起处罚决定与企业整改情况明显不符。刘某在初核阶段主动退缴全部赃款,并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其行为导致辖区内3家重点企业长期超标排污,造成生态修复费用损失约80万元,严重损害环保部门公信力。

审理过程

某市纪委监委于2023年7月对刘某立案审查,经初步核实后移送检察机关。某市人民检察院于2023年9月以涉嫌滥用职权罪提起公诉,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11月依法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

判决结果

刘某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三百八十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警示基层环保执法人员必须规范自由裁量权行使,防止权力寻租破坏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分类:滥用职权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