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律案例库某省金融监管局原局长许某挪用公款用于营利活动案

某省金融监管局原局长许某挪用公款用于营利活动案

案件事实

2019年至2021年期间,许某在担任某省金融监管局副局长职务时,利用分管信贷审批的职权便利,通过伪造企业资质文件、虚构项目融资需求等方式,先后三次挪用单位专项资金共计人民币32万元。其中,2019年11月以‘专项检查费用’名义将50万元公款转入其个人控制的证券账户,用于股票交易;2020年3月以‘行业调研’为由将20万元转入其表弟经营的典当行;2021年6月通过虚增贷款风险准备金的方式套取12万元用于网络借贷平台投资。案发后经群众举报,某省纪委监委介入调查,调取其个人金融流水发现异常交易记录。许某在初审阶段拒不配合,后在证据确凿情况下主动退赔全部赃款并交代犯罪事实。案件造成单位资金链紧张,影响3个重点项目的正常推进,直接经济损失达87万元。

审理过程

检察机关以挪用公款罪向某省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许某当庭认罪悔罪,庭审历时三日完成举证质证程序。

判决结果

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处许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2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刑法》第六十四条

案件意义

该案凸显金融监管领域公职人员滥用职权进行资金非法运作的严重后果,警示必须强化对重点领域资金流动的监督制约。

分类:挪用公款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