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县财政局原采购科科长刘某挪用公款案
案件事实
2019年至2022年期间,刘某利用担任某县财政局政府采购科科长职务便利,通过虚增采购项目合同金额、伪造审批单据等方式,先后12次将单位专项资金共计150万元转入个人控制的第三方账户。其中,将50万元用于炒股操作,20万元借给亲属经营建材生意,其余资金用于偿还个人债务。2022年6月,县审计局在专项审计中发现政府采购资金异常流动,随即启动调查程序。刘某在案发后主动退缴赃款80万元,但仍有70万元未追回。其行为导致某县重点市政工程因资金链断裂延误工期3个月,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50万元。案发后,刘某虽积极配合调查并认罪悔罪,但其作为基层财政管理人员长期滥用职权,严重损害了政府采购资金安全。
审理过程
案件由某县审计局移送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经审查后提起公诉。某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围绕资金流向、审批程序等关键证据展开质证,最终作出判决。
判决结果
刘某因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涉案资金未追回部分依法予以没收。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三百八十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警示基层财政人员必须严守资金管理职责,挪用公款用于营利活动严重侵害公共财产安全,破坏政府采购制度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