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国企改制中叶某滥用自由裁量权案
案件事实
2022年3月至2023年6月期间,叶某在担任某市国资委下属事业单位负责人期间,利用负责国企资产处置的职务便利,通过伪造资产评估报告、虚增国有资产价值等方式,在3家市属企业改制过程中违规操作。先后以亲属名义操控资产拍卖程序,将价值2000万元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以120万元低价转让给关联企业,涉案金额达280万元。2023年8月,某市纪委监委根据群众举报启动调查,发现叶某通过虚开发票、隐瞒资产处置明细等手段,将赃款用于个人购置房产及投资理财。案发后叶某主动退缴赃款150万元,并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导致国有资产严重流失,影响市属企业改革进程。
审理过程
本案由某市监委立案调查,经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一审法院于2024年3月作出判决,叶某不服提出上诉,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被告人叶某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警示基层国企工作人员须规范自由裁量权行使,防止改制过程中因滥用职权造成国有资产流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