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行政审批局原处长潘某挪用公款案
案件事实
潘某在担任某市行政审批局重点项目审批处长期间,于2021年4月至2022年11月间,利用负责项目资金拨付的职务便利,通过伪造项目进度报告、虚增工程量等方式,先后5次挪用辖区企业申请的行政审批专项资金共计286万元。其中最大单笔挪用金额达150万元,用于其个人经营的房地产公司偿还高利贷。2023年3月,某市纪委监委根据群众举报启动调查,发现潘某长期未归还挪用资金且存在资金链断裂迹象。经审计确认其犯罪事实后,潘某家属代为退缴赃款120万元,其本人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该行为导致3个重点项目停工,造成直接经济损失逾500万元,严重损害政府公信力。
审理过程
某市监委依线索立案调查,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法院一审公开审理,认定潘某构成挪用公款罪。
判决结果
潘某因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五十九条
案件意义
警示公职人员须严守资金监管职责,杜绝权力寻租行为,维护公共资金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