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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金融监管局原处长董某滥用职权案

案件事实

2020年至2022年期间,董某在担任某市金融监管局信贷监管处处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违规干预辖区内三家民营企业的贷款审批流程。通过伪造审查材料、操纵风险评估报告等方式,帮助上述企业违规获取总计7800万元银行贷款。涉案资金中300万元被董某用于个人投资房地产,其余资金通过亲属账户转移至境外。2023年3月,某市纪委监委在审查某银行不良贷款案件时发现董某异常资金流动线索,随即启动立案调查程序。经审计查明董某滥用职权行为直接导致金融机构形成重大坏账风险,造成国有资产损失逾2000万元。董某在初审阶段拒不配合调查,后在证据确凿情况下主动退缴赃款150万元,并交代剩余资金藏匿路径。

审理过程

2023年4月市监委对董某立案调查,同年7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2023年11月法院依法公开审理本案。

判决结果

董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处以罚金人民币200万元,涉案违法所得全部予以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九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案件意义

该案暴露出金融监管领域权力寻租风险,警示公职人员必须严守信贷审批程序规范

分类:滥用职权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