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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住建局科员陆某挪用特定款物案

案件事实

2021年3月至2022年11月期间,陆某在担任某市住建局工程管理科科员时,负责某市政工程专项补助资金的审核拨付工作。其利用职务便利,通过伪造工程验收材料、篡改资金用途等方式,先后12次将280万元专项拨款转入个人控制的关联企业账户,其中150万元用于偿还个人债务,70万元用于购买理财产品,60万元通过虚增工程成本方式侵吞。2023年4月,巡视巡察组在审计某县城乡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资金使用情况时,发现陆某所在部门资金流向异常,经初步核查后移交检察机关。陆某在审查起诉阶段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退缴赃款120万元。该行为导致某市政项目因资金短缺停工3个月,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180万元,且严重损害了政府公信力。

审理过程

案件由巡视巡察组线索移交,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后移送起诉,法院依法一审公开审理,庭审中被告人陆某对指控事实供认不讳。

判决结果

法院一审以挪用公款罪判处陆某有期徒刑六年,追缴其违法所得280万元,责令退赔剩余损失。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案件意义

该案警示工程建设领域公职人员必须严守专项资金使用规定,强化对特定款物的监督制约机制。

分类:挪用公款年份:2024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