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省属国企原高管何某挪用公款案
案件事实
2021年6月至2022年3月期间,何某利用担任某省属国企改制办公室主任职务便利,在企业产权转让过程中,通过伪造财务凭证、篡改资金流向等方式,将单位改制专项经费5.2万元转入个人控制的关联企业账户。该笔资金被用于为亲属经营的典当行提供质押担保,导致企业改制工作停滞半年。2022年4月,某省审计部门在专项审计中发现国企改制资金异常流动线索,经线索移交至纪检监察机关立案调查。何某在初审阶段拒不配合调查,后在证据确凿情况下主动退缴全部赃款并交代犯罪事实。其行为造成国企改制项目延期,致使国有资产未能及时盘活,直接经济损失达80余万元。案发后经司法鉴定确认,何某挪用资金行为具有连续性和故意性,且未及时纠正造成恶劣影响。
审理过程
一审法院于2023年1月受理案件,经审理认定何某挪用公款事实后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何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结合新发现的证据材料及认罪悔罪表现,于2023年5月改判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
判决结果
以挪用公款罪判处何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涉案赃款5.2万元已全部退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六十七条
案件意义
该案凸显国企改制期间资金监管漏洞,警示公职人员须严守财经纪律,防范公款私用风险。